索 引 号:
757105322/2023-0002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布机构: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年05月29日
标  题:
​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我局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事项,我局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二、依申请公开遵循严格执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原则。

 三、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

(四)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

(五)尚未形成,需要进行汇总、加工、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或者需要向其他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的信息;

(六)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四、市安监局信息中心指定专人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通过安全生产信息网站等有效载体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咨询。

行政服务大厅设立本局接受信息公开申请的窗口,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服务。

 五、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人员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市安监局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六、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的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七、信息中心在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并根据科室职能分工,将该申请转交相关职能科室具体办理,科室职能有交叉的,报局领导决定承办科室。办理科室能够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当场提供或答复;不能当场提供或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办理信息中心根据科室办理情况对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在15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八、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间内难以做出答复的,办理科室报主要领导同意后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九、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十、办理科室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十一、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信息中心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本局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由信息中心及时告知申请人。

 十二、局信息中心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十三、局信息中心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十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十五、局信息中心或者办理科室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失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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