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57105322/2024-00037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10日
标  题:
​ 济源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济源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度 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源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济源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度 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单位:

现将济源市应急管理2024年度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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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度安全生产

“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创新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防范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根据省、示范区有关要求,结合济源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监督计划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示范区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的要求,按照“分级分类、属地监管”原则,结合省厅安全生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随机抽查范围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全年实现涉及随机抽查行业全覆盖、各行业随机抽查事项全覆盖,督促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双随机抽查安排

(一)抽查时间

20241231日前

(二)抽查范围

根据2024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一般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监督检查。

(三)各行业抽查数量分配

全年采取双随机方式监督检查的企业271家,其中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抽查23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抽查51家,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抽查94家,综合协调(宣传训练)科抽查3家,安全生产综合执法支队抽查100家。

(四)抽取原则及方式

“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任务的科室(部门)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建立本部门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并按行业建立相关抽查任务。

依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要求,“双随机”采取先抽取被检查对象、后抽取执法人员方式实施,按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既定规则对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执法人员进行随机匹配,最终确定各行业随机检查对象及参与检查执法人员。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各行业随机抽取检查企业数量根据《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所属行业领域、生产经营规模、安全生产状况、安全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

各行业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由各科室(部门)结合本部门“双随机”抽查任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抽出。执法人员由各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并考虑业务专长、人员配备、保障水平等因素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建立监督检查组,按照随机抽取执法人员规则组织实施。

(五)抽查频次

2024年,各行业企业随机抽查频次为一次。

三、抽查事项

按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1版)》,结合实际,制定了我局的安全生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了随机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对象、抽查方式、抽查频次和有关要求,详见附件。

四、检查安排及实施

检查对象确定后,各科室(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检查对象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现场检查方案,认真开展双随机监督检查,确保检查效果。

五、结果公示与运用

各科室(部门)完成“双随机”监督检查工作任务后,要认真总结检查工作情况,及时归档整理案卷。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各部门在双随机抽查任务完成后将抽查检查结果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实施行政处罚的,下达处罚决定书后按规定向有关平台系统进行推送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科室(部门)要重视“双随机”监督检查工作,牢固树立执法服务理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实施“双随机”监督检查,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相关任务,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二)认真履行职责。在开展“双随机”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法程序,落实“三项制度”,严格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政策法规科适时对各科室(部门)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跟踪,定期通报监督检查情况,确保工作实效。

(三)严守工作纪律。要加强沟通协调,避免重复执法。执法人员在开展“双随机”监督检查时,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附件:1.济源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济源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度安全生产“双随机”

监督检查工作安排


附件1

济源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

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

主体

抽查依据

抽查

比例

抽查频次

是否采用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

抽查

类别

抽查事项

1

安全生产

对安全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一般抽查事项

现场

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10%

每年1次

2

安全生产

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抽查事项

现场

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

10%

每年1次

3

安全生产

对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配备或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抽查事项

现场

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七条,《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

10%

每年1次

4

安全生产

对有关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考核的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抽查事项

现场

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七条

10%

每年1次

5

安全生产

对安全生产投入的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抽查事项

现场

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10%

每年1次

6

安全生产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抽查事项

现场

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10%

每年1次

7

安全生产

对安全警示标示和安全设备的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

重点抽查事项

现场

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条

10%

每年1次

8

安全生产

对禁用工艺、设备的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抽查事项

现场

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10%

每年1次

9

安全生产

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抽查事项

现场

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10%

每年1次

10

安全生产

对危险作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

重点抽查事项

现场

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四条(此条款仅适用于工贸企业)

10%

每年1次

11

安全生产

对风险管控及隐患治理的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

重点抽查事项

现场

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办法》第六条

10%

每年1次

12

安全生产

对涉及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抽查事项

现场

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八条

10%

每年1次

13

安全生产

对应急管理的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抽查事项

现场

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八十一、八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10%

每年1次

14

安全生产

对部分行业领域应附加的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抽查事项

现场

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10%

每年1次

15

安全生产

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抽查事项

现场

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10%

每年1次

附件2

济源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度安全生产“双随机”监督检查工作安排

季度

科室

非煤矿山安全

监督管理科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工贸行业安全

监督管理科

综合协调

(宣传训练)科

安全生产综合

执法支队

一季度

4家

10家

19家


25家

二季度

12家

15家

28家

1家

25家

三季度

7家

15家

28家

1家

25家

四季度


11家

19家

1家

25家

合计

23家

51家

94家

3家

100家

说明:上述检查安排遇到其他工作冲突,如不能按时完成,应及时进行调整;每季度抽查对象调整数量超过20%,应经分管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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