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 | 日期:2022-03-11 | 作者:

:济源市应急管理局

受委托机关:济源市安全生产综合执法支队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济源市应急管理局委托济源市安全生产综合执法支队在济源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事项

受委托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依法行使下列执法事项:

1.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2.参与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各行业的专项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参与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根据事故批复报告实施行政处罚。

4.负责受理查处举报、移交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5.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委托期限

202211日至20241231

三、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机关有权监督检查受委托单位被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的工作开展情况。

(二)受托机关有权取消委托,取消委托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被委托单位。

(三)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责任。

四、受委托单位

(一)受委托单位必须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二)受委托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指导,定期向委托机关报告上述事项的办理情况,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第三人。

(三)受委托机关不得超越委托权限行使行政执法权,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五、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各执一份,报司法局备案一份。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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