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应急管理局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管应急〔2025〕17号
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应急〔2024〕172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全面加强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示范区应急管理局、示范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济源示范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源示范区应急管理局 济源示范区财政局
2025年4月17日
济源示范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应急〔2024〕172号)等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所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
本办法中,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均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人所举报事项,凡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经核查属实后给予举报人奖励。
相关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包含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照国家有关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认定。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处理、谁奖励”的原则。实行受理、核查、奖励闭环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联络协调机制,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安全生产举报的核查处理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举报奖励发放手续,示范区应急管理局综合管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
负责处理举报事项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部门预算已安排奖励资金的,应当及时办理举报奖励发放手续;部门预算未安排奖励资金的,通过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办理举报奖励发放手续。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奖励资金,指示范区财政部门设立的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奖励资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处理举报事项所需发放的奖励资金由示范区财政部门保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查证属实的,以行政处罚金额的15%作为奖励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涉及举报瞒报谎报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
本办法所称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奖励情形以外,原则上根据举报事项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以及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以下奖励标准适当予以奖励:举报属实但依法不予罚款的或依法应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的,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奖励;举报属实且依法应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举报事项属实且依法应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奖励;举报事项属实且依法应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给予举报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举报事项属实且依法应处5万元以上罚款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奖励。
第七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报告的事故隐患。对查证属实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自我纠正整改,同时可以依据《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通知》(济区安防减救委〔2024〕1号)给予报告人相应奖励。
从业人员报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后,本单位未实施整改,鼓励从业人员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已报告且未整改的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在规定额度基础上再上浮10%,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正在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
(二)生产经营单位已开始整改或已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整改方案的;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参照执行;
(四)无法与举报人取得有效联系;
(五)举报的事项不属于安全生产领域的,或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六)无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事项,未说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的基本情况,未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第三章 举报受理与核查
第九条 负有安全监督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或者微信小程序等举报渠道,受理有关安全生产举报。
第十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电话“12350”、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设置的其他投诉举报电话,或以网络举报平台、传真、信函、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内容应当详细说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相关证据和有效联系方式。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匿名举报,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举报事项查实后,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匿名举报人凡能够提供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接受举报奖金的合法账户,并与举报受理部门约定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的告知方式的,给予同等奖励。
第十一条 负有安全监督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开展举报核查工作;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核查工作原则上应当在60日内完成,形成核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示范区管委会,由其负责组织核查。
第十二条 收到举报信息后,有关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向举报人反馈。
受理的举报核查结束后,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论。属实的举报事项应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奖励资金申领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按照以下方式实施:
(一)涉及举报瞒报谎报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自查实之日起,启动奖金发放程序;涉及罚款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类举报,自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启动奖金发放程序;不涉及罚款的,自核查属实、确定奖励金额之日起,启动奖金发放程序,实行一事一奖励。
(二)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号、开户银行、户名等基本信息。逾期未提供有效基本信息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四条 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举报奖励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通过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办理举报奖励发放手续的,应当在举报事项核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示范区应急管理局移交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执法决定和主要证据材料,并对奖励条件和奖励资金具体数额提出意见。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应对有关资料的完备性进行形式审查,依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发放奖励。
第十六条 示范区应急管理局要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年度工作报告报送示范区财政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参与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工作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进行举报或授意他人举报并领取举报奖励的;
(二)对依法应当查处的举报未予查处的;
(三)未经举报人同意,违规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的;
(四)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上述行为的,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举报人通过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方式取得举报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由负责核查处理该举报事项的部门收回奖励资金。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接受审计部门、监察机关的监督。奖励所涉及的审批、证明、决定及相关过程材料由奖励申报部门归档长期保存。
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示范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示范区财政局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示范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业领域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本办法中所指“日”,除明确规定为“工作日”之外,其他均指“自然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审核表
2.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申请表
附件1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审核表
举报人姓名 | 举报人身份证号 | ||
银行账号 | 开户行 | ||
举报内容 | |||
核查结论 | |||
拟奖励金额 | |||
领取人意见 | 本人已知晓举报奖励事宜,上述有关信息属实,均为本人所有或已由本人授权。 签名: 时间: | ||
举报核查 部门意见 | 盖章(签名): 年 月 日 |
【说明】该表由举报核查部门填写。
附件2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申请表
举报人姓名 | 举报人 身份证号 | ||
银行账号 | 开户行 | ||
举报核查 部门 | |||
举报内容 | |||
核查结论 | |||
拟奖励金额 | |||
申请依据 | |||
奖励申请 部门意见 | 盖章(签名): 年 月 日 |
【说明】1.奖励申请部门填写此表后,将附件1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提供给示范区财政局。
2.该表一式两份,由奖励申请部门和示范区财政局各自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