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行政执法案卷、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与处置、信息统计报送等工作,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和《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2015〕76号)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案卷
二、行政执法案卷规范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总局令第1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豫政办〔2015〕42号)、《济源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济依行办〔2015〕13号)和《济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监队伍“三基”建设规范执法工作的意见》(济安监〔2010〕2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严格规范,公正、公开、文明执法,强化内部自我约束和监督,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5年度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附件1)要求,规范行政处罚案卷审核整理工作。
三、行政处罚案卷审核
(一)行政处罚立案时,案件主办人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提交政策法规科审核,同时填写《案卷审核登记表》(附件2);
(二)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主办人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政策法规科审核;
(三)案件处理完毕后,案件主办人应当填写《结案审批表》,连同所有案卷材料一并报政策法规科审核。
四、未按上述程序进行审核的,政策法规科一律不予审核通过。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五、两法衔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案件主办人立即将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电子版发送至fgk8266@163.com(在邮件主题中写明案号及办案人员姓名),由政策法规科统一上传至两法衔接平台。
六、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
根据《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济政〔2015〕31号)要求,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办理行政处罚案达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标准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3日内,案件主办人将电子版《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附件3)、《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表》(附件4)发送至fgk8266@163.com(在邮件主题中写明案号),同时将二者的纸质版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报送至政策法规科,由政策法规科统一向市法制局备案。
第三章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报及处置
七、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总局令第2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豫安委〔2012〕9号)、《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6〕42号)(附件5)和《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事故统计联网直报工作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豫安监管〔2016〕22号)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接报并处置安全生产事故信息。
八、事故信息接报和现场处置
值班期间,值班人员接到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局委报告或市委、市政府及12345、120、110指挥中心等单位通知的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后,立即通知值班局长、局长、书记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并根据值班局长、局长指示,通知相关分管局长、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凡涉及需要抢险的事故、情况不明的事故或较大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通知局长、分管应急的局长及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按照《济源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处理。
九、事故信息的报告和上报
(一)赶赴现场人员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值班人员、局长进行汇报。凡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的,值班人员要根据值班局长、局长要求,进行上报。上报信息应及时、准确、完整,一般事故须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较大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须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重特大事故或重大涉险事故须在90分钟内上报。有续报任务的要跟踪落实到底,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以上涉险事故每天上午8时前、下午17时前各续报一次,特殊情况随时续报。
接到省局值班室要求核实有关情况的通知后,各单位原则上要在20分钟内电话反馈;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
市委常委办公室:6633000、6633333、6633662(传真)
市政府办公室: 6633666、6633888、6633777(传真)
省安监局信息调度中心:0371-65919800(传真)
0371-65919777
煤矿事故同时向下列单位报告:
豫西煤矿监察分局:0379-63489150(传真)
0379-63489110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0371-63936993(传真)
0371-63937393、63833782
河南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0371-63906996(传真)
0371-63815762 63696299
(二)事故上报12小时内,相关人员应将事故报告纸质版报政策法规科,由政策法规科通过事故直报系统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十、信息的对外发布
凡需要对外发布的事故信息,根据局长安排统一在报纸、电视、网络上进行发布、报道,切实做到依法、及时、准确。
第四章 信息统计
十一、信息统计规范依据
依据《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总局要求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办 〔2014〕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6〕4号)等文件要求,各项报表的上报情况与省局年终考核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相挂钩。
十二、所需上报的报表:
序号 | 报表名称 | 责任科室 | 报表性质 |
1 | 安全生产现场监督监察情况 | 监管一科 监管二科 监管三科 监管四科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 | 月报 |
2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与重大危险源监督监察情况 | ||
3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情况 | ||
4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情况 | ||
5 | 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等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表 | ||
6 | 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表 | 监管二科 | |
7 |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情况 | 职业健康科 | |
8 | 新建、改建、扩建“三同时”情况 | 各业务科室 | 半年报 |
9 | 安全生产培训持证情况 | 培训中心 | |
10 | 安全生产听证复议诉讼情况 | 政策法规科 | |
11 | 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情况 | 月报 | |
12 | 各类安全生产举报综合情况表1 | 综合协调科 | 季度报 |
13 | 各类安全生产举报综合情况表2 | ||
14 | 举报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表 |
十三、报表填报说明:
1. 报表数据均为当年累计数据;
2. 月报表类,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12时前;季度报表类,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12时前;半年报表类,6月、12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12时前(节假日不顺延),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将所需上报的报表电子版发送至fgk8266@163.com,由政策法规科统一向省局报送;
3. 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同时填报《河南省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整改情况》(附件6)。
4. 报表电子版可到“局网站-政策法规科-部门文件”下载。
第五章 信息公开
十四、严格执行《济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有关工作的通知》(济安监〔2016〕21号)的相关规定,同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决定后7日内,将相关信息通过“双公示”系统和局网站“双公示”专栏及时公开。
附件:1.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5年度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2. 案卷审核登记表
3.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样式)
4. 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表(样式)
5.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6. 河南省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整改情况
7. 事故报告(样式)
2016年4月25日
附件1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度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行政执法文书证据入卷指导办法〉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指导办法〉的通知》(豫政法〔2007〕46号)和《河南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行政处罚文书中体现裁量内容的通知》(豫政责办〔2009〕7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总体要求
1.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都分为基础标准和一般标准。
2. 基础标准是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为能否成立、是否合法的评查,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基本标准内容的,即判定该案卷为零分案卷。
3. 一般标准是对行政执法案卷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是否适当的审查,采用百分制评分方法。一般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按行政执法阶段、文书种类、文书归档规范、文书基本要素设定相应分值,对不符合要求的扣除相应分值,最后余分即为案卷得分,中央垂直管理的部门对行政执法文书及立卷归档另有规定、与我省标准不一致,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相关依据的,不扣分,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相关规定和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规定除外。
4.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综合评查在85分及以上为优秀、75—84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一)基础标准
案卷中凡涉及行政执法主体错误、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事实认定错误、处罚对象认定错误、主要证据不足、主要事实不清、执法程序违法等实质性错误之一的,即视为无效案卷,案卷评查不得分。
1. 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或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经依法委托的组织(行政机关直属的执法队伍除外)或虽经依法委托但超越了委托的范围从事行政处罚活动的;
3. 指派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
4. 被处罚对象认定错误并对错误的被处罚对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5. 对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错误或者主要事实不清给予处罚的;
6. 对当事人的行为或法律事件定性错误给予处罚的;
7.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给予行政处罚的;
8. 主要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当事人有违法事实作出处罚的;
9. 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无法律依据;②适用失效的法律依据;③应当适用A法律的适用了B法律;④应当适用A条款的适用了B条款;⑤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有抵触时,上位法有规定不适用上位法、特别法有规定不适用特别法、新法有规定不适用新法的。
10.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不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等基本步骤和流程进行,违反法定程序、缺失程序或程序颠倒的;
11. 未经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12.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
13. 当事人要求听证,无法定理由不依法组织听证的;
14. 依法应当报请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案件,没有上报或未经批准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自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16. 无相关文书证明相关行政处罚文书送达给当事人的;
17. 未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的;
18. 涉嫌案卷造假的。
(二)一般标准
本标准针对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要求制订。总分为100分,实行扣分制。
1. 立案。分值10分。
主要法律文书有:举报案件登记表(仅限举报案件)、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根据以上文书主要审查:
①案由、来源是否明确1分;
②立案的法律依据引用是否规范,是否有案情简介,且内容规范3分;
③是否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并指定案件主办人和协办人5分;
④是否有承办人意见、办案机构意见、领导审批意见,只有签名没有明确写出相关意见的,发现一处扣1分。
2. 调查取证。分值30分,凡有不符合标准情形的每处扣3分。
主要法律文书有:调查笔录(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文书(抽样取证审批表、抽样取证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文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查封扣押文书(查封扣押审批表、现场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延长查封扣押审批表、延长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鉴定文书(鉴定委托书、鉴定结论)等。作出抽样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措施等决定,应当办理内部审批手续未办理的,发现一项扣5分;审批文书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签字的,发现一处扣3分。
根据以上文书主要审查:
①调查取证时是否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
②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是否附卷或卷中是否有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号;
③是否依法具备必要的文书;
④文书的内容是否规范:如询问笔录,每份《询问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询问人,询问起止的时间、地点,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并写明与本案的关系, 询问人、记录人的基本情况,笔录中应有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询问内容要反映本案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情节、后果等,被询问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注明“询问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的字样),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并在末页注明日期,如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应由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的理由,询问笔录的记录有修改的,应由被询问人在修改处压指印,询问人、记录人签名及日期。检查(勘验)笔录,一个案件有多处现场的应分别制作笔录,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并写明与本案的关系,见证人在场的记载其姓名等情况,检查(勘验)人和记录人基本情况,准确、客观地记载现场情况,包括有关的数据、位置、状态、程度等,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注明“检查(勘验)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的字样),由被检查人逐页签名并在末页注明日期,如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的理由,检查(勘验)笔录的记录有修改的,应由检查人在修改处压指印,见证人签名及日期检查(勘验)人、记录人员签名及日期。
⑤委托鉴定是否有委托书,鉴定结论是否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⑥案件证据的调取、保存与处理是否规范;
⑦调取的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⑧证据与认定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⑨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等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的,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在量罚时未作反映的,主要违法事实清楚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但违法数量、金额或非法所得等计算有错误的,发现一处,扣3分。
⑩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证据材料,应当提取不提取的,缺一项扣3分。
3. 内部审批、告知权利。分值20分,凡有不符合标准情形的每处扣3分,20分扣完为止。
主要法律文书有: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集体讨论笔录、预先法律审查意见书(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意见)、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文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听证文书(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听证笔录)等。
根据以上文书主要审查:
①是否有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是否合法全面:案件的由来,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查情况,证据的来源及证明事项,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轻重等次,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建议或者不予处罚的建议,处罚建议的种类和数额是否符合裁量标准。
②集体讨论笔录是否规范: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集体讨论的案由;主持人、记录人、出席人、列席人的姓名及职务;案件主办人汇报案情,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承办人阐述的意见和理由;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意见和理由;结论性意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签字及日期。
③审批表内容是否规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基本情况,办案人员的建议,办案机构的意见,法律审核意见,领导审批意见。审批意见和签名是否规范。是否因当事人陈述、申辩加重处罚;
④事先告知文书是否规范:文号、拟被行政处罚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违法行为基本情况,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条款的具体内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适用(尤其注意的是不能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作为行政处罚依据引用或与处罚依据一并引用,只能是参照,下同),拟作出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条款的具体内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或者期限,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及陈述(申辩)的时间、地点,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人(行政处罚承办人)、电话、地址,签名或盖章及日期,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⑤相关文书的送达情况;
⑥听证告知内容是否规范,是否体现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参照④)。
⑦是否有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或者明示放弃此项权利的记载;听取陈述申辩、听证是否规范。听证是否收费。
4. 审查决定。分值20分,凡有不符合标准情形的每处扣5分。
主要法律文书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移送函、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等。
根据以上文书主要审查:
①报上级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是否有报批文件、上级机关意见及印章;
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素是否全面。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上不符合要求的,按下列标准扣分:一是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不完整或填写有错误的,发现一处扣3分。二是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对违法作出处罚的定性依据、处罚依据及处罚种类、幅度记载不清的,发现一处扣10分。三是不告知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的扣10分;告知不明确的扣5分。四是不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和期限的扣10分,告知不正确的扣5分。五是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实施机关署名、印章或作出日期的,扣20分。
5. 送达、执行。分值10分,凡有不符合标准的情形每处扣3分。
主要法律文书有:送达回证、缴款票据、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文书(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书、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行政强制执行文书(行政强制执行审批表、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文书。
根据以上文书主要审查:
①送达的时间、方式和签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②有无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收缴罚款;
③缴款凭证是否规范,是否有行政机关开具的收款票据和银行缴款凭证或者非税收入管理缴款凭证。收款票据是否为财政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正规票据,是否加盖印章;
④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是否规范;
⑤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执行到位;
⑥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否规范;
⑦对没收物品的处置在案卷中没有处理凭证或记录的,扣10分。
6. 结案归档。分值10分,凡有不符合标准情形的每处扣2分。
主要法律文书有:结案报告、结案审批表等文书。
根据以上文书主要审查:
①是否有结案报告、结案审批表;
②结案报告、结案审批表是否规范;
③是否达到结案条件;
④案卷归档按下列标准扣分:一是未做到一卷一号的,扣3分。二是案卷卷皮、封面没有统一或填写不规范的,扣2分。三是卷内没有案卷文书目录的,扣3分。四是案卷文书目录填写不规范或者有目录无材料、有材料无目录的,发现一处扣1分。五是案卷装订不规范、卷内材料排列混乱或者与目录不对应的,发现一处扣1分。六是对当事人提供的用铅笔或圆珠笔书写的证据材料,未经复印入卷的扣1分。七是案卷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划分保管期限的,扣1分。
三、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一)基础标准
存在下列问题的案卷,即视为无效案卷,案卷评查不得分。
1.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不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基本步骤和流程进行,违反法定程序、缺失程序、顺序颠倒的;
2. 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不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以非法定行政许可主体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
3. 超越法定权限行使行政许可权的;
4. 受委托行政机关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的;
5. 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不是依法设定且现行有效的;
6. 违法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
7.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错误的;
8.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未听证的;
9. 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
10.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而未告知的;
11.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未明确表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在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12. 其他有重大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情形的。
(二)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1. 申请与受理。分值10分,凡有不符合标准的情形每项扣1分。
主要法律文书有:行政许可申请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受理审批表、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等。 无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的本项不得分。
根据以上文书主要审查:
①行政许可申请书应用格式文本并书写规范;
②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书进行登记并有编号;
③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是否有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委托事项、权限、时间等是否明确;
④行政许可格式文本中是否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⑤当场更正的修改内容是否有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加盖印章或按捺指印;
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有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且系一次性告知;
⑦审查人员是否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签注审查意见和审查日期。
⑧行政许可受理或不予受理审批表是否规范;
⑨受理或不予受理是否出具了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⑩是否依法送达。
2. 调查取证。分值35分,凡有不符合标准的情形每项扣1分。
主要法律文书有:调查笔录(询问笔录、检查或勘验笔录)、听证文书(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听证笔录)
根据以上文书主要审查:
①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是否派两名以上人员进行核查;
②证据材料复印件是否加盖印章或有提供人签字说明;
③调查笔录中现场基本情况、核查意见、签名等是否规范;
④依法应由下级机关审查的,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上级机关;
⑤许可事项利害关系人告知是否规范;
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是否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的书面材料。
⑦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检测、检验、检疫的,是否出具书面委托书;
⑧听证程序、听证笔录是否规范。
3. 审查决定。分值30分,凡有不符合标准的情形每项扣3分。
主要法律文书有:行政许可延期决定文书(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审批表、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行政许可准予或不予延续审批表、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行政许可不予延续决定书)、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行政许可准予或不予变更审批表、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行政许可不予变更决定书)、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行政许可撤回审批表、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行政许可撤销审批表、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行政许可注销审批表、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等。行政许可决定书未使用行政机关印章的,扣30分。
根据以上文书主要审查:
①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意见书是否规范,不予许可的是否有所依据的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②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是否有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实施考试的相关文书或有关材料记载;
③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的是否有对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定的书面材料;
④依法应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决定许可的,案卷中是否附有招标、拍卖的相关材料;
⑤是否有行政许可内部审批文书和审批意见;
⑥承办人意见、审核意见、审批意见等是否明确;
⑦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是否规范,如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是否有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住址),是否有行政许可的种类和依据,是否有准予许可的明确表示,是否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机关名称和印章,是否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许可申请人与被许可人是否一致;
⑧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
⑨行政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是否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卷内是否附有证件内容摘要或备份。
4. 送达。分值5分,不符合标准的每处扣1分。
主要法律文书有:送达回证。
主要审查:送达是否规范,是否有送达文书的名称及文号,受送达人、送达人名称,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送达人、收件人员的签名(收件人员非当事人的,应注明与当事人关系并附有相关身份证明)等。
5. 其他审查事项。分值10分,不符合标准的每项扣3分。
主要审查:
①审查收费。收费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是否有省级以上发改、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开具票据,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
②审查年检。进行年检需要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③审查初审。下级机关进行初审需要有法律、法规的依据。
6. 案卷归档。分值l0分,不符合标准的每项扣1分。
案卷归档按下列标准扣分:一是未做到一卷一号的,扣3分。二是案卷卷皮、封面没有统一或填写不规范的,扣2分。三是卷内没有案卷文书目录的,扣3分。四是案卷文书目录填写不规范或者有目录无材料、有材料无目录的,发现一处扣1分。五是案卷装订不规范、卷内材料排列混乱或者与目录不对应的,发现一处扣1分。六是对当事人提供的用铅笔或圆珠笔书写的证据材料,未经复印入卷的扣1分。七是案卷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划分保管期限的,扣1分。
附件2
案卷审核登记表
序号 | 案号 | 案由及时间 | 主办人 | 审核时间 | 公开情况 | 备注 |
立案: | 两法衔接:是/否 | |||||
呈批: | 重大备案:不需/是/否 | |||||
结案: | 双公示:是/否 | |||||
立案: | 两法衔接: | |||||
呈批: | 重大备案: | |||||
结案: | 双公示: | |||||
立案: | 两法衔接: | 济安监〔2016〕40号 济安监〔2016〕40号
| ||||
呈批: | 重大备案: | |||||
结案: | 双公示: | |||||
立案: | 两法衔接: | |||||
呈批: | 重大备案: | |||||
结案: | 双公示: | |||||
立案: | 两法衔接: | |||||
呈批: | 重大备案: | |||||
结案: | 双公示: |
(20XX年)
附件3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样式)
××政府:
根据《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现将本机关 年 月 日对 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报送备案,请审查。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
2.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表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话: )
附件44
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表(样式)
年 月 日
备 案 单 位 | 性 质 | □行政机关 □授权组织 | |||||||||||||
案 由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
立
案
调
查 | 案 件 来 源 | ||||||||||||||
立 案 时 间 | 审批人 | ||||||||||||||
承 办 人 员 | 主办人: | 执法证号 | 豫 | ||||||||||||
协办人: | 豫 | ||||||||||||||
□询问笔录 份 |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份 | ||||||||||||||
□抽 样 取 证 | 审批人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 审批人 | ||||||||||||
实 施 日 期 | 实施起止日期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检验检测结论 | □合格 □不合格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 | □解除登记保存 □没收 □销毁 □移交有关机关 | ||||||||||||
抽样取证物品处 理 | □退还当事人 □销毁 □没收 | ||||||||||||||
□现场照片 张 | 照相时间 | 年 月 日 | |||||||||||||
□查 封 扣 押 | 审批人 | 实施人员 执法证号 | 豫 | ||||||||||||
豫 | |||||||||||||||
实 施 日 期 | 是否制作 现场笔录 | □是 □否 | |||||||||||||
是否送达查封扣押决定 书 | □是 □否 | 是否向当事人出具清 单 | □出具 □未出具 | ||||||||||||
是否听取并审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是 □否 | 查封扣押 财物处理 | □退还当事人 □销毁 □没收 □移交有关机关 | ||||||||||||
□其他证据: | |||||||||||||||
处 罚事 先告 知 | 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文号 | 送达日期 | 年 月 日 | ||||||||||||
当事人是否陈述申辩 | □是 □否 | ||||||||||||||
听 证 | 听证通知书文号 | 送达日期 | 年 月 日 | ||||||||||||
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 | □是 □否 | 是否制作听证笔录 | □是 □否 | ||||||||||||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之前是否经法制审核 | □是 □否 | ||||||||||||||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之前是否履行集体讨论程序 | □是 □否 | ||||||||||||||
处 罚 决 定
| 被处罚人 | ||||||||||||||
处罚种类 处罚数额
| □1. 罚款 元; □2. 没收违法所得 元、没收非法财物: ; □3. 责令停产停业 天; □4. □①吊销 许可证; □②吊销 执照。 | ||||||||||||||
送达方式 | 送达日期 | ||||||||||||||
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意见 | 审查内容 |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是否正确; □(3)程序是否合法; □(4)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5)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6)报送备案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7)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 |||||||||||||
审查意见 |
□通过备案 □未通过备案
审查人: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注:备案单位、案由、立案调查、处罚事先告知、听证、处罚决定等六项内容由
执法部门填写,其余由政府法制机构填写。
附件5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应急办函﹝2015﹞1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值班和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函﹝2015﹞14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改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5﹞124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切实做好全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信息报告时限
(一)重特大事故、重大涉险事故须在事故发生后90分钟
内上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较大事故、较大涉险事故须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上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一般事故须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上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事故具体情况一时难以核实清楚的,可先电话报告事故概况,电话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书面材料。
(五)事故续报。较大及以上事故和较大以上涉险事故每天上午8点前、下午17点前各续报1次,特殊情况随时续报,续报直至事故抢险救援结束。领导对事故信息有批示的,按照领导的批示及时跟踪续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工矿商贸领域事故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变化当日续报。
(六)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较大以上涉险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直接报告省局。
(七)重要情况的反馈。接到省局值班室要求核实有关情况的通知后,各单位原则上要在20分钟内电话反馈;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
二、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
(二)事故发生地点(省辖市、县(市、区)、乡(镇)及
其他位置信息);
(三)事故发生单位名称、概况、证照及经济类型(国有和国有控股、集体和集体控股、民营和民营控股以及合资、外资等),事故发生在工程外包单位应附外包单位名称、概况、持证备案情况等;
(四)事故类型(按照各行业和领域的事故类型报告);
(五)生产规模和能力(设计、核定);
(六)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评估等级和持有证件情况,以及地下矿山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
(七)发生事故的车辆、船舶、飞行器、容器等牌号、名称及核载、实载情况;
(八)事故的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九)事故现场总人数和伤亡人数(死亡、下落不明、失踪、被困、轻伤、重伤<危重>、急性工业中毒、住院、留院观察等);
(十)初步估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十一)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十二)事故现场指挥处置的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人和负责信息发布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三、事故信息报告方式
事故信息报告可采取电话、传真和网络(电子信箱和事故专用报送系统)等方式。省局调度值班电话:0371-65919777,传真:0371-65919800,邮箱:sxxddzx@126.com。传真和网络报告事故信息后必须电话确认。各级接收和上报事故信息必须认真进行登记存档,以备调查核实。
四、事故等级划分
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等级划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执行。重大、较大涉险事故的划分按下述标准执行。
(一)重大涉险事故
1. 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 造成10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3. 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50人以上的事故;
4. 可能升级为重大事故的较大事故(如危重伤员有可能抢救无效死亡以及现场搜救尚未结束死亡人数可能增加等情形的事故);
5. 有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 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7. 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高铁、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
8. 其它重大涉险事故。
(二)较大涉险事故
1. 涉险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
2.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3. 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
4. 对环境造成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5. 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
6. 其它较大涉险事故。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地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改进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严格落实事发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主体责任,加强对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主要领导要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组织制定和完善本单位调度值班制度,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在岗值班,重要节假日要实行值班岗位主、副班和业务处室值班备班;制定事故报告程序、应急处置措施和预案等,确保事故发生后信息报告工作高效有序;要安排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干部从事调度值班工作。监督、指导所有参与调度值班的人员全面掌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事故发生后,利用各种渠道、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事故相关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按要求报告。
(二)畅通渠道,及时获取和报告事故信息。要强化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事故信息报送主渠道作用,进一步简化事故信息报送程序,理顺和优化中间环节。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生产事故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的通知》,建立健全与道路交通、消防、建筑等本级安委会成员单位之间事故信息实时互通机制,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事故信息,各单位不得以道路交通、消防、建筑等事故信息不是主管单位等借口不上报此类事故信息;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切实提升基层安全监管部门第一时间获取信息的能力,各级在事故现场的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调度值班负责人和值班人员要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接听国务院总值班室电话(010-6601505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总值班室电话(010-66463290)、省政府值班室电话(0371-65506266)和省局值班室电话(0371-65919777),按照要求准确如实报告事故及其他相关情况。
(三)密切关注舆情,加强事故信息报告主动性。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依托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加强对事故信息的监测,及时发现预警情况,迅速通过各种渠道进行调度核实,第一时间掌握事故情况及最新动态,并按规定及时向省局值班室报告。接到省局值班室和有关领导要求核实事故的信息后,要迅速核实,按照要求及时反馈相关情况。对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生产安全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事故信息,要加强核实研判并及时报告,不拘泥于分级标准的相关规定。
(四)正确认识事故性质,防范错误行为。在生产安全事故性质认定上,一些单位存在错误认识,在事故发生后,调查处理没有开始时,就片面认定为非安全生产事故,不上报或迟报事故信息,由此引发的迟报瞒报问题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影响。今后,在事故性质暂无法判定时,各单位接到报告后要先上报,然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工作相关规定进行统计,经事故调查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的,按规定核销。
(五)迅速宣贯和转发。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采取措施迅速对本《通知》进行宣贯,同时转发到下属单位和相关企业,并指导、督促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让每一名工作人员和企业员工都充分了解事故信息报告的重要性。对不及时送达或转发、不督促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工作人员和企业因不了解事故报送有关要求发生事故信息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问题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六)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各单位要依据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2号)加大对发生事故信息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问题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对直接负责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
意隐瞒事故信息,将已经死亡的上报成重伤抢救或失踪,人为改
变事故等级的,按谎报和瞒报事故信息加重处罚。
省局将进一步完善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监督检查和考评机制,对调度值班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以月考评、季通报、年总结等形式,对各地、各部门的事故信息报告及调度值班工作进行考评通报,对做得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差的单位进行批评。对全年一般事故发生3次以上迟报、较大以上事故或较大以上涉险事故发生两次以上迟报,漏报事故超过两次,以及发生谎报、瞒报问题的,当年该单位和单位领导、部门领导均不得评为先进。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各部门可依据本《通知》精神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规定。
2016年3月1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3月1日印发
校对:信息中心 孔国胜
附件6
河南省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报表
填报单位: 序号:
隐患所属辖区 | |
单位名称 | |
地 址 | |
挂牌督办情况 | |
隐患内容 | |
整改情况 |
(备注:本表由市级、省直管县安全监管部门统计汇总并于次月3日前通过邮件上报至省安全生产信息调度中心aqscyhtj@126.com)
审核: 填报人: 日期:
附件7
事故报告(样式)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他上报单位):
2016年X月X日X时X分,我市XX(地点)XXX(单位)发生一起XXX(事故类型)事故,造成 X人死亡、X人受伤。(如能了解情况 ,简要叙述事情经过、抢救情况。如果情况不明,要写上“事故具体情况续报”。)
死者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 家庭住址
济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XX年 X月X 日
豫公网安备:
4190010241092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