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57105322/2015-00006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济安委〔2015〕3号
标  题:
关于印发《济源市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5-03-23
发布日期:
2015-04-06
关于印发《济源市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

 

济源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济源市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产煤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玉川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煤炭企业:
    现将《济源市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2015323日                  

                        

                       济源市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攻坚战

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批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遏制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工作方案的函》(安委办函〔2015〕17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4个煤矿安全重点市遏制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安委〔2014〕2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杜绝煤矿事故,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攻坚战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以下简称《国办意见》)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以下简称《七条规定》)。通过共同努力,到2015年底,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有根本好转,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努力实现煤矿安全生产零事故。

二、攻坚战时间
  2015年3月-12月。
  三、攻坚战任务
  (一)落实政府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按照《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的通知》(济政办〔2015〕9号)要求,玉川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产煤镇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实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各攻坚战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监管职责,做好煤矿监督监察工作;开展联合执法,加强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提升安全监管效能。

二是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炭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五个全覆盖”,即:明确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总经理担任企业安委会主任;所有企业领导负责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定期向社会公示;企业建立或明确专门的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

三是抓好实际控制人(包括主要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矿长)再教育再培训。市领导每半年组织煤炭企业及各矿井负责人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座谈会,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政策等进行宣讲培训,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宣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法》、《国办意见》和《七条规定》、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工作会议精神和攻坚战方案等有关内容。各煤炭企业要充分利用版报、标语、网络等媒体加大对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的宣传力度。

(二)严格落实“五真”。即真查、真停、真盯、真改、真验。凡不符合《七条规定》任何一个条款或达不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标准的煤矿一律停产;每个停产煤矿由市指定一名副科级以上政府或相关部门干部负责监督并落实真正停产,不得明停暗开;煤矿自身或聘请技术服务机构对照《七条规定》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找差距、想出路,有资源、有资金的煤矿实施脱胎换骨的升级改造,没有资源、没有资金的煤矿尽早退出,整顿期间严禁边改造边生产;对整改完成的煤矿,由市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政府有关部门严格进行验收,并报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程序恢复正常生产。

(三)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煤矿关闭退出。坚持淘汰落后产能、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对经过停产整顿仍然不能实现正规开采、没有达到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或仍不符合《七条规定》任何一个条款的煤矿,依法实施关闭。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依法实施关闭。对年产15万吨的煤矿,凡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要依法实施关闭。对已实施关闭的煤矿,严格落实监管,严防死灰复燃。

(四)普查治理水害、瓦斯等重大灾害。一是各受水害威胁矿井要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规定,落实专业技术人员、专职队伍、采用专用设备的“三专”要求;各煤炭企业及小煤矿集中矿区要进一步完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情况的普查工作,重点查明老空水、断层水、承压水等水患威胁,对每个矿井的老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2015年6月底前到位;煤炭企业要分别建成一个水害普查治理示范矿井,其它矿井逐步推广,2015年6月底前完善到位。二是加强瓦斯综合治理,各矿井要提高瓦斯防治水平,完善瓦斯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监控系统安全运行;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必须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实现“三专”供电或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确保瓦斯检查规范,通风设施齐全,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五)持续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各矿井必须确保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运转正常,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要全覆盖,语音扩播系统要全覆盖并实现双向通话,重要场所电话要实现直通。安监部门要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监控信息化平台,与各矿井实现联网,监督煤矿正常使用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等系统。

(六)加快机械化升级改造。加快煤矿机械化升级改造,每个煤炭企业至少建设一个采煤、掘进机械化示范矿井,带动其它有条件的矿井实施机械化改造;煤矿机械化改造提升的能力,通过能力核定办法予以确认。

(七)强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以大断面掘进和复合支护工艺改革为抓手,以创建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为目标,进一步加大各矿井巷道、硐室工程质量改造提升力度,持之以恒地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做到动态达标和岗位达标。全市生产矿井2015年底全部达到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
  (八)严格劳动用工管理。生产矿井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生产矿井必须有相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管理团队,煤矿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配备必须符合《国办意见》要求。各煤炭企业招工时,要统一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考试、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统一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要建立并执行煤矿工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九)严厉打击并彻底遏制无证非法采煤、超层越界开采行为。重点是证照不全、失效继续组织生产,未核准先建设、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以掘代采、以探代采,小煤矿超层越界开采和图纸造假、图实不符,违规使用明令禁止的设备、工艺等非法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攻坚战活动扎实有效开展,结合我市实际,成立济源市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攻坚战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监察、发改、公安、财政、人社、国土、安监、工商、总工会、供电公司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具体负责攻坚战工作的实施、协调、督促、考核、总结及日常性工作。各产煤镇政府、玉川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煤炭企业及各矿井要结合各自实际,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相应组织。
  (二)强化自查自纠。煤炭企业及各矿井要按照《济源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济源市煤矿安全生产攻坚战2015年目标任务管理台账〉的通知》(济煤重组〔20151号)及目标、任务、台账,逐项认真开展自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按照“五定”原则制定严格的2015年攻坚战工作方案;煤炭企业每季度要组织人员对各矿井攻坚战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季度工作开展情况、下季度工作计划每季末报市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依法监督监察。玉川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产煤镇政府及各攻坚战成员单位要按照市攻坚战目标、任务、台账,对煤矿开展自查,各司其责、落实责任,大力推进实施。市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每季度对煤炭企业攻坚战进展情况开展综合考核一次,并将考核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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