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57105322/2019-00058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济安委办〔2019〕33号
标  题:
关于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9-09-29
发布日期:
2019-10-09
关于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在各地督查时发现部分地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管理混乱,非法经营、储存、倒装、运输和违规充装液化石油气问题突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了通知,提出明确要求。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豫安委办〔2019〕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即日起在全市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结合“防风险除隐患保平安迎大庆”行动,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在经营、储存、运输、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净化市场,有效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二、治理重点和任务分工

重点排查治理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

(一)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液化石油气行为。市住建、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排查治理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充装和倒装液化石油气等行为。质监、住建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液化石油气质量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排查治理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等行为。

(二)严厉打击液化石油气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市工商、质监、住建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排查治理液化石油气企业为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违规提供经营性气源,充装非自有钢瓶、翻新钢瓶、超期未检钢瓶、检验不合格或已判废未去功能化的钢瓶;企业从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等行为。质监部门负责排查治理特种设备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仍使用等行为。

(三)深入排查治理使用环节事故隐患。市住建、商务、质监、药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排查治理餐饮企业等液化石油气用户使用超期未检钢瓶、达到报废使用年限钢瓶、不合格钢瓶;销售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减压阀和软管,超期使用燃气燃烧器具和软管等事故隐患;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阀及接口处、软管与燃气燃烧器具连接处等易漏气部位事故隐患。

三、时间安排

专项治理工作时间为即日起至2019年10月,分三个阶段。

(一)部署阶段(即日起至10月10日)。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细化专项治理范围、重点、步骤、措施和要求,动员部署。

(二)检查治理阶段(10月10日-10月25日)。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要组织网格管理员,开展沿街门店拉网式排查,确保辖区所有小微企业全覆盖。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集中开展专项检查治理,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建立和完善排查整治台账,及时通报工作进展。

(三)总结阶段(10月26日-10月30日)。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梳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统筹协调推进。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治理,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措施,确保治理成效。市住建、公安、交通、商务、工商、质监、药监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制定治理方案,强化源头安全管理,深化隐患排查整治,严打非法违法行为。市安委办将组织专人加强指导协调,定期会商研究,督促工作落实。

(二)严格措施,强化监管执法。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制定隐患排查清单,逐项排查安全隐患,对各类隐患要一盯到底,切实做到“五落实五到位”;对新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要坚决停业整顿;对不能保证安全的设备设施,坚决查封停用;对非法违法生产,坚决关闭取缔。对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线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宣传,提升安全意识。要加大宣传力度,提升企业遵法守法意识。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液化石油气安全知识和防范基本技能,宣传使用不合格钢瓶、减压阀、软管和燃气灶具等的危害,增强公众风险防范意识。要畅通举报渠道,鼓励企业职工和社会群众举报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社会监督氛围。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专项治理方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专项治理工作总结,请于10月30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6633043

邮箱:awb3043@163.com

                                                                                                        2019年9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底部栏目

主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应急管理局 电话:6633960 / 6633878

地址: 济源第二行政区8号楼301 备案号: 豫ICP备2022022807号-1

豫公网安备: 41900102410924号 网站标识码:419001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