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了《河南省安全生产通报制度(暂行)》,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具体措施,一并贯彻执行。
1. 每季度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统计汇总并进行通报。
2.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查实迟报1起生产安全的,事故企业负责人、企业所在地产业集聚区(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向市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检查;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企业负责人在全市安全生产季度例会上做表态发言。
3. 半年内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查实瞒报、谎报1起的,事故企业负责人、企业所在地产业集聚区(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所在地产业集聚区(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在全市安全生产季度例会上表态发言。
4. 全年发生3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1起较大以上(含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所在地产业集聚区(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在全市安全生产季度例会上表态发言,并取消所有年度评先资格。
附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暂行)》
济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9月28日
豫公网安备:
4190010241092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