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持续强化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典型违法案例在推动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指导排查安全风险隐患中的警示教育作用,强力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现分批公布近年以来示范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或重大事故隐患。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全力筑牢生产安全防线。
济源市某物流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
2026年4月10日,济源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济源市某物流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未建立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之规定,济源市交通运输局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济源某建筑装饰公司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违规设置办公室案
2025年10月20日,接群众举报,济源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济源某建筑装饰公司进行核查,经查:该公司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违规设置办公室。
该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严格控制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作业人员数量,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休息室、办公室、会议室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与其他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之规定。
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济源市应急管理局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济源某矿未按规定管理顶板、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违法违规案
2026年3月18日至19日,济源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济源某矿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采煤工作面第34#至35#支架顶梁处有错茬且高度超过顶梁侧护板高度的2/3,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采煤工作面上安全出口加强支护不到位,有一处顶板维护不严、回撤工作面1#防爆电源箱未按每月进行防爆检查维护。
该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矿井应当按照表18的要求对电气设备、电缆进行检查和调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九十条,济源市应急管理局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合并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