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某矿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顶板管理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等违法案
来源:应急管理局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科 | 日期:2026-09-03 | 作者:

2026519日至20日,济源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济源某矿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1.轨道下山与一采煤工作面上顺槽口处阻车器复位不灵活;2.轨道下山与一采煤工作面下顺槽口处阻车器不能正常关闭,复位不灵活;3.一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架第21#22#架顶梁处有错茬且高度超过侧护板高度的2/3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二)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者区段的阻车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参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第一百九十条、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济源市应急管理局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合并罚款人民币肆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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