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持续强化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典型违法案例在推动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指导排查安全风险隐患中的警示教育作用,强力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现分批公布近年以来示范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或重大事故隐患。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全力筑牢生产安全防线。
济源市某汽车修配站机动车维修经营未备案案
2026年9月2日,济源市交通运输局接到省安委会交办重大隐患举报线索:济源某汽车维修站在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资质、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维修作业。执法人员赴举报点位现场核查,经查,涉事维修站营业执照名称为济源市张某某汽车修配站,属于个体工商户,2009 年3月18日完成工商注册;2026年6月1日在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经营范围,新增“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当事人张某某开展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但未按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逾期超过3个月。
该行为违反《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之规定。
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济源市交通运输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经营者张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某电梯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案
2026年7月2日,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电梯公司维保的某医院电梯开展电梯困人故障专项核查。经查,该电梯维保档案登记维保人员为2名,实际到场维保人员仅1人;且该公司接到电梯困人故障通知后,未及时赶赴现场实施
救援。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及第三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肆拾伍元壹角肆分;2.罚款贰万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