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维护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切实营造群众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对举报无证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非法违法行为人员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二、举报方式
(一)举报人可匿名举报,但须提供本人的联系方式及相关情况。不提供本人联系方式,无法找到举报人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二)可采取来电、来访方式向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举报。举报电话:公安局110、应急管理局12350。
(三)受理举报的单位须为举报人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任何情况。
三、奖励资金来源
举报受理单位负责办理奖金的支付手续,由受理单位审核后,报应急管理局统筹解决。
四、奖励标准
经查证属实:对举报无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的,烟花爆竹数量5箱(含5箱)至10箱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10箱(含10箱)至100箱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100箱及以上的奖励金额人民币10000元。
五、举报查处
受理举报的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六、受理举报及奖励程序
(一)登记。受理举报单位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应如实记录,同时将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相关情况等信息登记清楚。
(二)办理。受理举报单位接到举报后,应立即调查核实;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将是否奖励的决定告知第一举报人。举报人应当于调查核实3日内,到受理举报单位进行登记,审核完毕后,由受理举报单位上报应急管理局办理奖金领取手续。经受理举报单位告知后5日内未办理奖金领取手续,视为自动放弃。
(三)奖励支付。应急管理局应在5日内凭《济源示范区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审批表》及相关附件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七、奖励原则
按照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对同一案件只奖励1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根据核查结果对最先举报的、有功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奖金。
八、其他事项
(一)举报人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一经查证属实,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领取奖励的,收回奖金。
(二)本办法由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起实施;原济源示范区和济源市关于烟花爆竹相关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