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57105322/2017-00004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济安监〔2017〕2号
标  题:
关于印发《济源市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和水泥生产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7-01-06
发布日期:
2017-01-09
关于印发《济源市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和水泥生产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济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济源市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和水泥生产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  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各镇(街道)经济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了控制、减少和消除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和水泥生产企业粉尘危害,切实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济源市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和水泥生产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6日

 

 

 

 

 

 

 

 

 

 

 

 

 

 

济源市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和

水泥生产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控制、减少和消除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和水泥生产(以下简称“三类企业”)粉尘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的要求,市安监局决定自2017年1月至11月组织开展“三类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治理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岗位粉尘浓度治理达标”主要任务,以监督执法为抓手,推动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完善防尘设施和强化职业卫生管理,有效遏制尘肺病的发生。

(二)治理范围

1各类陶瓷及陶瓷原料生产企业;

2耐火材料制造、耐火材料原料生产企业;

3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生产、水泥粉磨站、水泥混凝土搅拌站)。

(三)工作目标

在全面实施工程治理的基础上,达到“个100%”:一是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100%;二是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率100%;三是企业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触粉尘劳动者培训率100%;四是粉尘危害作业场所定期检测率100%;五是接触粉尘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率100%;六是职业病危害岗位警示标识设置率100%;七是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率100%。

 二、标准措施

 (一)工程治理措施

1陶瓷生产企业

治理标准:《陶瓷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13691)》。

治理重点:原料破碎加工、煤粉加工、粉料储存及输送、压制成型、修坯、施釉与清扫吹尘等环节。

2. 耐火材料制造企业

治理标准:《耐火材料企业防尘规程(GB12434)》。

治理重点:原料破碎粉碎、粉料输送、(原料生产企业)粉料包装、粉料混合、压制成型等环节。

3. 水泥生产企业

治理标准:《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T16911)》、《水泥生产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T 4247-2015》。

治理重点:物料破碎、原料粉磨、生料均化及入窑喂料、水泥包装和装车等环节。

(二)管理措施

1.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要求,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并层层落实粉尘危害防治责任、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 建立健全粉尘危害防治规章制度、职业卫生档案和岗位操作规程,为劳动者(包合同制、聘用制、劳务派遣等性质的劳动者)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合格防尘口罩,建立定期更换发放领用制度,并监督其正确佩戴。

3. 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加强对作业场所的粉尘日常监测,并且每年至少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4. 依法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按照规范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卫生管理公告栏和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5. 加强外包作业的职业健康管理,建立统一的粉尘作业人员危害告知、教育培训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三、阶段实施

(一)启动自查阶段(20171月—2017年3月底)

1. 排查摸底。各产业集聚(开发)区,各镇(街道)经济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掌握本辖区企业的数量、注册类型、生产规模、从业人数(含劳务派遣工)、接触粉尘岗位及人数,并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基础档案。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各镇(街道)经济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将辖区内“三类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以及治理工作方案2月底前报送市安监局。

2. 制定方案。各有关集聚区、镇、街道办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治理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要求、目标、任务、措施和时间节点。

3. 宣传发动。各产业集聚(开发)区,各镇(街道)经济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组织召开辖区“三类企业”治理工作启动部署会,把治理要求传达到每一家企业,让企业了解掌握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粉尘危害后果,清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和法律后果,增强企业开展粉尘危害治理的自觉性。

4. 企业自查。企业主要任务:一是对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深入、细致排查,全面辨识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与岗位,准确界定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清楚掌握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状况;建立健全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包括合同制、聘用制、劳务派遣等性质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二是制定排查治理方案。“三类企业”应重点分析粉尘超标的原因,提出解决办法,有针对性地制定粉尘危害排查治理方案,全面开展粉尘危害排查治理;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标而用人单位自身技术能力不足的,应聘请除尘设施设计机构,对防尘设施进行科学设计与改造,明确治理措施、进度和资金投入。三是对照标准排查整改。采取针对性的工程治理措施和管理措施,重点改造和完善防尘除尘设施,同时落实好职业卫生各项管理措施。四是配备并监督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是做好职工防护、减少职业病发生的最一道防线,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劳保用品配备标准,为劳动者配备合格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佩戴使用。

(二)集中执法阶段(20174月—2017年8月底)

第一个阶段为20174月至20175月。以指导为主执法为辅,对拒不开展治理活动或专项治理不认真、对粉尘防治措施不落实、工作场所无防尘设施或达不到防尘要求、工作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的、职业病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危害检测不落实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缺失严重、不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尘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安监局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将依法从重从严处罚。

第二阶段为2017年5月至2017年8月。对于治理后粉尘浓度仍严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将提请市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治理期间市安监局将适时聘请专家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组成督查组对治理情况开展督查。

(三)全面总结阶段(2017年9月-10月底)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各镇(街道)经济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于2017年10月底前将治理工作总结报送至市安监局。

、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统筹兼顾各产业集聚(开发)区,各镇(街道)经济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切实加强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治理工作责任和目标任务,把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进行统一部署统筹推进;强化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治理责任的分解落实;与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相结合,保障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专项治理工作紧紧围绕重点企业、重点岗位,强化防尘设施、检测监测、个体防护、健康监护等关键环节,企业贯彻落实治理措施,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

(三)加强督查,注重引导。安监局要加强对“类企业”的专项治理力度,对治理工作走过场的企业要公开曝光,对没有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停产和提请关闭,做到“立案查处一批,整顿关闭一批,公告曝光一批,警示震慑一批”。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相关企业要充分发挥QQ群、微信、宣传栏、班前班后会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员工思想认识,增强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有利于治理工作的舆论氛围。

     

    附件:1.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和水泥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2.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和水泥生产企业治理情况年度汇总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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