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57105322/2025-00019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应急管理局
发文字号:
济管办〔2025〕7号
标  题:
关于印发《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自然灾害救助预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5-05-30
发布日期:
2025-06-03
关于印发《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自然灾害救助预案》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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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的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1.4.2  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1.4.3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

1.4.4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1.5  响应分级标准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示范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1.5.1  一级响应

示范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示范区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或10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特别高、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等,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决定启动一级响应的情形。

1.5.2  二级响应

示范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7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0人以上,30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8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特别高、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等,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形。

1.5.3  三级响应

示范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7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5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等,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形。

1.5.4  四级响应

示范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群众反映强烈等,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决定启动四级响应的情形。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示范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示范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示范区安防委)为示范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示范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示范区安防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由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示范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示范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示范区安防办)设在示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示范区安防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必要时从示范区安防委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主要负责与相关涉灾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查评估、救灾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及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灾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各级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工作,健全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6)完成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专家委员会

示范区安防委设立专家委员会,为示范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示范区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2.4  救灾工作组

当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在示范区安防委统一领导下,适时启动示范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示范区安防委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灾情管理、生活救助、物资保障、救灾捐赠、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倒房重建等救灾工作组,具体开展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必要时从示范区安防委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按照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原则,本预案工作组与其他示范区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工作组同步设置时,任务相近的工作组可结合实际予以整合,在示范区安防委和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共同领导指挥下开展工作。

当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时,由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示范区安防委及其办公室指导、支持灾区的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及时向示范区安防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示范区安防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国防动员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需要做好人防警报设施检修工作。示范区安防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发出预警预报。对可能受影响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急准备工作要求,并通报示范区安防委成员单位。

2)发出预警信息。通过电视广播、手机信息、警报设施等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公众做好防范和自救互救准备。紧急情况下,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

3)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4)做好应急准备。通知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数据局)、示范区应急管理局、示范区民政局等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5)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向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灾害救助准备情况,并向示范区安防委成员单位通报。

4  灾情信息管理

示范区安防委各成员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报表表式、设置指标、统计口径等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谎报、瞒报、漏报、迟报信息,不得伪造和篡改统计数据。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示范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和管理,发展改革和统计、教育体育、工业信息和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民政、水利、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金融监管、气象、消防救援、通信发展管理、电力等相关涉灾部门(行业)须按照统计制度要求提供本部门(行业)的灾情及相关数据,并接受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4.1  信息报告

4.1.1  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急管理部门要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将本辖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示范区应急管理局报告,示范区有关涉灾部门要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局要在接收灾情信息2小时内进行审核、汇总,并向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接到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事件报告后,示范区应急管理局要第一时间向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4.1.2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保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3  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通报抄报省应急管理厅。

4.1.4  一般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及时统计更新上报灾情;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部门每日9时前将截至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示范区应急管理局上报,示范区应急管理局每天11时前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稳定后,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部门应在4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示范区应急管理局报告;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核定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灾情变化,及时统计更新上报灾情;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部门每日10时前将截至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示范区应急管理局上报,示范区应急管理局每天12时前向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稳定后,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部门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示范区应急管理局报告;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报表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向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特别重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4.1.5  对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对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干旱灾害,每5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  灾情核定

4.2.1  部门会商核定。示范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示范区安防委或安防办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

4.2.2  专家小组评估。示范区安防办要适时组织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气象等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成立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4.2.3  建立救助台账。示范区安防办、应急管理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完善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因灾倒损居民住房、需政府救助人口和直接经济损失台账,为开展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示范区管委会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发布信息。济源新闻传媒中心等相关单位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示范区管委会或安防委要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要及时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处置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示范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设定四个等级;一级响应由示范区安防委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由示范区安防委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由示范区安防委副主任(协助分管应急的副市长)决定启动;四级响应由示范区安防办主任决定启动。示范区安防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5.1  先期处置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迅速开展安置受灾群众和手上人员的自救互救等相关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灾情损失情况,及时做好续报、核报。

5.2  响应措施

5.2.1  一级响应

由示范区安防委组织示范区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示范区安防委发出响应通知,组织示范区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灾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各工作组迅速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2)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查看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示范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派出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示范区安防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和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至少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示范区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工作,每日向示范区安防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示范区安防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5)示范区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消防救援局(消防救援支队)调派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人员、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武装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洛阳支队机动二大队根据灾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军、武警、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以示范区管委会或示范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名义向省政府或省财政厅、应急管理厅上报拨付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上级支持。收到上级拨款或示范区管委会确定下拨救灾资金后,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示范区应急管理局提出资金使用分配意见,示范区财政局审核后尽快下达资金。

7)示范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向省应急管理厅申请上级救灾物资支持,收到上级救灾物资后及时分配调拨至灾区;会同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数据局)紧急调拨示范区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灾区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和使用管理等工作。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

8)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数据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防止价格大幅波动。河南省通信管理局济源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督促指导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数据局)、工业信息和科技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国防动员委员会办公室)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示范区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区工业信息和科技局根据情况需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济源监管支局指导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等工作。国网济源供电公司做好电力供应工作。

9)示范区党工委宣传部、示范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济源新闻传媒中心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以示范区管委会或示范区安防委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示范区党工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示范区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1)灾情稳定后,根据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示范区安防委组织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示范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示范区安防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2  二级响应

由示范区安防委组织协调示范区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示范区安防委发出响应通知,组织示范区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按照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研究救灾支持措施。各工作组迅速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2)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查看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示范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派出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示范区安防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和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至少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示范区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工作,每日向示范区安防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示范区安防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5)示范区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消防救援局(消防救援支队)调派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人员、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武装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洛阳支队机动二大队根据灾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军、武警、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以示范区管委会或示范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名义向省政府或省财政厅、应急管理厅上报拨付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上级支持。收到上级拨款或示范区管委会确定下拨救灾资金后,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示范区应急管理局提出资金使用分配意见,示范区财政局审核后尽快下达资金。

7)示范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向省应急管理厅申请上级救灾物资支持,收到上级救灾物资后及时分配调拨至灾区;会同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数据局)紧急调拨示范区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灾区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和使用管理等工作。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

8)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区工业信息和科技局根据情况需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济源监管支局指导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等工作。

9)示范区党工委宣传部、示范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济源新闻传媒中心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以示范区管委会或示范区安防委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示范区党工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示范区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1)灾情稳定后,根据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示范区安防委组织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示范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示范区安防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3  三级响应

示范区安防办组织协调示范区安防委成员单位开展示范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示范区安防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示范区安防办发出响应通知,及时组织示范区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救灾支持措施。

2)示范区安防办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示范区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加强灾情信息、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示范区安防办及时掌握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5)以示范区管委会或示范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名义向省政府或省财政厅、应急管理厅上报拨付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上级支持。收到上级拨款或示范区管委会确定下拨救灾资金后,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示范区应急管理局提出资金使用分配意见,示范区财政局审核后尽快下达资金。

6)示范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向省应急管理厅申请上级救灾物资支持,收到上级救灾物资后及时分配调拨至灾区;会同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数据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灾区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和使用管理等工作。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

7)示范区卫生健康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8)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济源监管支局指导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等工作。

9)示范区党工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10)灾情稳定后,示范区安防委组织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示范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示范区安防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  四级响应

示范区安防办组织协调示范区安防委成员单位开展示范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示范区安防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示范区安防办发出响应通知,组织示范区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救灾支持措施。

2)示范区安防办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示范区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加强灾情信息、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示范区安防办及时掌握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指导灾区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5)示范区管委会确定下拨救灾资金后,根据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提出资金使用分配意见,示范区财政局审核后尽快下拨资金。会同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数据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灾区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6)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济源监管支局指导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等工作。

8)灾情稳定后,示范区安防委组织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示范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示范区安防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多灾易灾和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示范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4  响应升级

启动响应后,出现灾情扩大、达到更高级别的响应标准时,按照相应的响应程序提升响应等级。

5.5  响应终止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示范区安防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5.6  响应协同衔接

启动示范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相关地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别应与示范区响应级别协同衔接。

示范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由示范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示范区安防办、应急管理局要指导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  示范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和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资金申请,确定资金使用分配方案,及时按程序拨付上级和本级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示范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

6.1.4  示范区安防办、应急管理局、财政局要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示范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示范区管委会应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制度,积极发挥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保险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人员手中。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减灾抗灾需求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低洼易涝地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2  启动示范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示范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3  以示范区管委会或示范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名义向省政府或省财政厅、应急管理厅申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4  根据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资金申请、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及上级财政拨款下达情况,示范区财政局会同应急管理局按规定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5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示范区应急管理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省应急管理厅。

6.2.6  示范区财政局负责根据应急管理局核实确认后的灾情数据,及时安排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负责做好科学规划、选址和用地保障工作。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国防动员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体育局负责做好灾后医疗卫生机构、各类学校的恢复重建工作。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做好建筑材料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示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工作。示范区民政局负责对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人员开展民政领域社会救助。示范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负责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和农村户用卫生厕所改造建设工作。示范区水利局负责做好供水保障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负责重建中有关税费减免工作。金融机构负责为受灾户提供优惠贷款支持。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2.7  由示范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开展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6.3.1  冬春救助对象为当年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示范区应急管理局要于每年9月开始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做好需救助人员的调查、统计、评估工作,确定救助对象。原则上,冬春救助通过“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审批。

6.3.2  冬春救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在村(居)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核后报示范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6.3.3  示范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负责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材料,并于10月下旬将需救助情况报省应急管理厅、财政厅。

6.3.4  根据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资金申请、需救助人员规模,结合上级财政拨款和本级财政冬春救助资金安排,示范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研究提出示范区冬春救助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发放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6.3.5  示范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数据局)根据申请视情调拨示范区救灾物资予以支持,指导各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政府采购、在库救灾物资调剂调拨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数据局)、示范区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等政策。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数据局)确保粮食供应。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示范区管委会要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示范区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受灾情况、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示范区财政等因素,合理安排示范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支持管委会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用于组织开展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3  收到上级财政拨款或示范区管委会确定下拨救灾资金后,示范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提出资金使用分配意见,示范区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达资金。灾情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

7.1.4  示范区管委会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受灾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示范区管委会及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提升示范区救灾物资储备保障能力;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持续推进救灾物资多元化保障能力建设。

7.2.3  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商示范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数据局)编制示范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确定储备规模、品种、目录和标准、布局等,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数据局)负责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7.2.4  加强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强化应急资源管理平台管理,实现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

7.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可调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资金补偿。交通运输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按照规定对运送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的车辆免费通行。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基础电信企业依法保障公用通信网络畅通、灾情信息及时传送。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要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完善示范区救灾通信网络,确保示范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时准确掌握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实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示范区有关部门要配备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备和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加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必要装备配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要注重应用物联网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优化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7.4.3  示范区管委会要根据辖区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4  灾情发生后,示范区管委会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维护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发展改革和统计、卫生健康、工业信息和科技、气象、红十字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并赴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示范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加。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建立基于卫星定位、遥感测绘、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7.7.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消防救援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普查,编制示范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开展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利用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有效补盲,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8  宣传和培训

7.8.1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7.8.2  组织开展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1.1  自然灾害: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1.2  本预案所称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参考《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有关规定。

8.1.3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8.1.4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利、地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方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1.5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1.6  本预案关于救灾物资的表述专指生活类救灾物资。

8.2  奖励和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演练

示范区安防办协同示范区安防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示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预案根据工作需要作出修改,按程序报示范区管委会审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5  救助款物监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牵头组织对受灾群众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加强救助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8.6  预案解释

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示范区安防办负责解释。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其他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8.7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济政办〔20178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2.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自然灾害救助各工作组职责

           3.关于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通知

           4.关于终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通知

           5.关于调拨救灾物资的通知

           6.关于调运救灾物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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